#g0v.tw
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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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00
ⓢ iaceob
我修復了一個 issue 原始碼該怎麼提交了 pull request 還是新的分支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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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09
ⓢ bobchao
哪個專案? 一般是用 PR 送,不過不一定每個專案都是送到 main branch,看看該專案有沒有貢獻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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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2
ⓢ iaceob
itaigi 專案, 我掃了一眼 在 hackpad 裡面沒見到說怎麼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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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6
ⓢ daisuke
可以到 #itaigi 頻道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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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01
ⓢ iaceob
:+1: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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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57
ⓢ patcon
Topics include ties to *social physics, group consensus, feminine leadership tactics, and network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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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23
ⓢ patcon
I'm excited to see people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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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24
ⓢ pofeng
@chihao https://www.facebook.com/congress.jason/photos/a.1688023418076295/222436050777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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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26
kcwu
slackbot11's url: [許毓仁 - 許毓仁新增了 1 張相片。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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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31
ⓢ pofeng
給我 19-1 的消息來源說, 先不可以講, 所以我先貼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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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14
ⓢ pofeng
重點就是要先刪才能免責, 等司法判決, 加大行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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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00
ⓢ pofeng
比如說, 我可以檢舉沃草的文章侵權, 然後 10 天內提告, 平台要先下架, 要不然平台要負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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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38
ⓢ pofeng
然後如果我批評了衛福部的防疫政策, 根據 19-1 -5 衛福部可以逼迫平台業者 24hr 內,先刪除我的言論, 等我跟衛福部打完官司, 如果我贏了, 平台才能恢復我的文章, 否則平台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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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59
ⓢ pofeng
可是你看看下面的留言, 根本仔細看法案的內容有多可怕, 拼命罵 K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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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7:25
ⓢ pofeng
某人根本沒看過 19-1 就開始拿逐字稿護航, 說不定連 15-1 都是我提了才去找的, 還敢說我 "聽不進別人跟你講的事實。我覺得這樣的討論極不健康" 你覺得我真的是那種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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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07
ⓢ mrorz
我先確認一下,上面這些並不是已經送進立法院的那個版本,而是連提都還沒提出來的版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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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16
ⓢ pofeng
說實話, 從網路全黑日開始, 政府想管制網路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但是 DPP 真的不擔心, 他做出了一把利劍讓 KMT 砍向 DPP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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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52
ⓢ pofeng
政府好像否認有照片上的修正草案, "羅秉成表示,數通法正在立法院協商,尚未三讀通過,行政院不可能就未三讀通過的法案再提修法;政院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也不會撤回數通法。"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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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53
kcwu
slackbot11's url: [政院:數通法未三讀 不會提修法 - 新聞 - Rti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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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09
ⓢ mrorz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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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25
ⓢ wenchen.x
這作法有點像是在增加對平台方的掌控權,但是他們不希望出現的文章,出現的速度只需要遠高於檢查速度,他還是無法防堵,反而會影響到正常發言的人 ... 做法好像也不是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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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26
ⓢ pofeng
也許這就是我的消息來源, 希望我先不要貼出我手上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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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27
ⓢ mrorz
所以目前 leak 的都還在討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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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17
ⓢ mrorz
而實際上出委員會等二讀 (我記得是這樣?) 的版本是這個 https://www.ey.gov.tw/Page/AE106A22FAE592FD/4f66d263-6c12-499c-b716-3e0483957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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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25
kcwu
slackbot11's url: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草案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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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14
ⓢ pofeng
對, 但是 15-2 很明顯就是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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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25
ⓢ wenchen.x
大部分的訊息都是在封閉群組,這種檢舉類的方式,可能更沒效果,也有可能逼得讓這些訊息反而走入更封閉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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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23
ⓢ pofeng
知悉違法到底是用戶檢舉, 還是行政指導, 還是收到法院判決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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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50
ⓢ pofeng
就是有 15-2 的漏洞, 才有 19-1 的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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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05
ⓢ mrorz
或於知悉該行為或資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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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06
ⓢ ↵
違法後(行政處分或裁判),即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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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07
ⓢ ↵
適當措施防免損害繼續擴大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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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08
ⓢ ↵
於第一項明定其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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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23
ⓢ mrorz
行政處分也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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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15
ⓢ mrorz
19之1 這個未來的提案確實就有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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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1:44
ⓢ pofeng
對沒錯, 但你貼的是右邊的解釋, 如果真的確定了, 為何不寫到法律條文裡面 ? 就是要保留模糊地帶, 以便將來擴增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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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08
ⓢ mrorz
有道理,那感覺 15-2 要寫清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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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21
ⓢ mrorz
總之我自己我比較在意的是會不會有人跑來說 Cofacts 平台上有爭議言論叫我下架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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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22
ⓢ ↵
不過 Cofacts 應該可以用 14 條的自動化條款免責,所以應該沒事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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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
ⓢ pofeng
不是吧, 14-2 是指 ISP or cache 之類免責, cofact/ICP 應該適用 15-2, 你還是要先刪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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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51
ⓢ pofeng
我有跟某 ICP 業者討論一下, 他們也是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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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06
ⓢ patcon
Almost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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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07
ⓢ aelcenganda
@yutin will there be live str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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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5
ⓢ yutin
Yes, 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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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15
ⓢ hcchien407
@gugod : 哪裡可以拿到上次說的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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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00
ⓢ yutin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g0v.general/permalink/194502264557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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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01
kcwu
slackbot11's url: [g0v.tw 後勤中心公開社團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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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49
ⓢ pofeng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14/13301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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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49
kcwu
slackbot11's url: [楊智傑/急修法罰假新聞?政府誤解外國法令、傷害言論自由 | ETtoday論壇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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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03
ⓢ pofeng
"我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5條,確實參考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及德國電子媒體法第10條,採取了「知悉取下模式」;但我國草案第16條的「通知取下」模式,無論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或德國電子媒體法,均找不到這種條文。但修法理由竟然寫了「…爰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之精神及德國電子媒體法之規定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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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16
ⓢ au
草案 16 條的關鍵字是 `之一`,第一安全港 `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未改變使用者存取之資訊時,對侵權免責` 對應的原則是 `1b.`。 是在中間人 `有` 參與修改內容的情況下,才需要討論第二安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