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5條,確實參考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及德國電子媒體法第10條,採取了「知悉取下模式」;但我國草案第16條的「通知取下」模式,無論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或德國電子媒體法,均找不到這種條文。但修法理由竟然寫了「…爰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之精神及德國電子媒體法之規定訂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