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說,如果取得過程無法完全公開,那麼,查證的這個環節,就變的是行政機關的回應,感覺上,行政機關應該不會理我們,甚至以後想個行政措施說,強力執行資料外漏漏洞(例如代議、或是得標廠商的該專案公共使用用途所拿到的資料...等等等)